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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瑞良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1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扣案毒品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毛重壹點捌捌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肆壹公克)及無法與前述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共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秦瑞良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為警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乙案,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毒聲字第49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90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報請停止戒治,於102 年9 月5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惟該案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驗餘毛重1.887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441 公克),經鑑驗確檢出含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3 紙在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秦瑞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908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102 年9 月5 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1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而本案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遭警查獲之施用毒品行為,係在前案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犯,經該署檢察官將本案予以簽結等情,此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宗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確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實驗編號:D-13126 、D-13826 、D-13825 號)3 紙在卷可稽,應堪認均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4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編│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 毒品種類 │查獲時間│ 扣 案 毒 品 │ 鑑定結果 │ 備 註 │
│號│ │ │ ├────┤ │ │ │
│ │ │ │ │查獲地點│ │ │ │
├─┼────┼─────┼─────┼────┼─────────────┼─────┼──────┤
│1.│民國101 │桃園縣桃園│第一級毒品│民國101 │白色粉末1 小包(驗前毛重0.│檢出含海洛│臺灣桃園地方│
│ │年5 月26│市敬三街19│海洛因 │年5 月27│5 公克,驗餘毛重0.475 公克│因成分 │法院檢察署10│
│ │日晚間8 │9 巷8 號8 │ │日下午3 │) │ │1 年度毒偵字│
│ │時許 │樓 │ │時30分許│ │ │第2387號 │
│ │ │ │ ├────┤ │ │ │
│ │ │ │ │桃園縣桃│ │ │ │
│ │ │ │ │園市莊敬│ │ │ │
│ │ │ │ │路二段19│ │ │ │
│ │ │ │ │3 號前 │ │ │ │
├─┼────┼─────┼─────┼────┼─────────────┼─────┼──────┤
│2.│民國101 │臺灣地區某│第一級毒品│民國101 │白色粉末2 包(驗前毛重1.42│檢出含海洛│臺灣桃園地方│
│ │年7 月21│不詳處所 │海洛因、第│年7 月24│公克,驗餘毛重1.412 公克)│因成分 │法院檢察署10│
│ │日晚間7 │ │二級毒品甲│日凌晨0 ├─────────────┼─────┤1 年度毒偵字│
│ │、8 時許│ │基安非他命│時20分許│白色結晶體1 包(驗前毛重0.│檢出含甲基│第3190號 │
│ │ │ │ ├────┤45公克,驗餘毛重0.441 公克│安非他命成│ │
│ │ │ │ │桃園縣桃│) │分 │ │
│ │ │ │ │園市大興│ │ │ │
│ │ │ │ │西路與文│ │ │ │
│ │ │ │ │中路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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