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586,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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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彭金城
具 保 人 彭林秋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林秋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金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彭林秋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彭金城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彭金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彭林秋菊於103 年2 月16日繳納保證金額(103 年2 月16日103 刑保Ⅰ字第49號)後,將被告彭金城釋放。

惟嗣該案確定,被告彭金城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檢)執行時,傳、拘未到,具保人彭林秋菊復受通知偕同被告到庭併予其說明之機會,仍未到庭等情,有本院103 年2 月16日103 刑保Ⅰ字第4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影本各1 份、桃檢送達證書影本2 紙可查,並有個人基本查詢資料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彭金城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

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符,具保人彭林秋菊已繳納之保證金2 萬元,應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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