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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吉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吉宏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253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已執行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係違禁物,亦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吉宏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業已於102 年1 月7 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253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於民國103 年1 月30日屆滿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上職議字第1629號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6 月28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則附表所示藥品既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
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 號、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禁藥,藥事法並無禁止持有規定,且無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規定,是依前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禁藥當非屬違禁物至明,聲請意旨就此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附表
┌───────────────────────┬──┐
│藥品名稱 │數量│
├───────────────────────┼──┤
│Puritan's Pride Cluscosamine MSM Complex (120│15瓶│
│顆/ 瓶) │ │
├───────────────────────┼──┤
│GNC Calcimate Plus 800(500 顆/ 瓶) │3瓶 │
├───────────────────────┼──┤
│GNC Active(180 顆/ 瓶) │2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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