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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兆駒
具 保 人 李兆鵬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兆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兆駒因竊盜案件,前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李兆鵬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然倘具保人未受合法通知,無從準時帶同被告到案,自不得逕予裁定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2 年9 月23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該案嗣於103 年1 月22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6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業經通緝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各1 件在卷足稽。
又該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3 年4 月30日上午10時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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