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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黑色服飾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良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3 月31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3692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本件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服飾1 件,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36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103 年4 月3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692號偵查卷宗及102 年度緩字第143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又扣案之仿冒「CHANEL」之黑色服飾1 件為被告所有,並為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供明在卷(詳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692號卷【下稱偵查卷】第5 頁、第35至36頁),並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紙在卷可稽(詳見偵查卷第11頁、第13頁),則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仿冒「CHANEL」之黑色服飾1 件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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