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602,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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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瑋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Hello Kitty 」文字及商標圖樣之內褲共壹佰玖拾肆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瑋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3 月31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074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

惟扣案仿冒「Hello Kitty 」文字及商標圖樣之內褲共194 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再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3 月31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074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扣案仿冒「Hello Kitty 」文字及商標圖樣之內褲共194 件,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明確,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物確係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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