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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賢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賢忠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枋山鄉○○村○○○○○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賢忠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又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規定,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執行羈押,並嗣經本院裁定於同年6 月5 日延長羈押在案。
茲審酌被告涉案情節,衡諸比例原則,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衡量被告家庭狀況及資力,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為避免被告日後任意遷徙,另命被告限制住居於屏東縣枋山鄉○○村○○000號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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