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來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奕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謝來佐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起執行羈押。
茲被告另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27日,並已於103 年7 月1 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執更丁字第2632號執行指揮書1 紙在卷可稽。
本院因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乃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而予撤銷羈押,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6 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經本院撤銷羈押,即無具保停止羈押可言,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