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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2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邵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5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邵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後,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6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6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2 月6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12月24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 啟 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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