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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廷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廷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廷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6月1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6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廷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年4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4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 年6 月19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6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 年11月25日,此有該署同日之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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