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一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為緩起訴處分,對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字第1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禁藥「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參瓶、「福潤寶」拾柒包、「福潤寶」捌粒,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18706 號被告黃一中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3 瓶、「福潤寶」17包、「福潤寶」8 粒等禁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一中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870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3 年1 月4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為憑。
至扣案之藥品係屬禁藥一節,有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衛生局101 年10月23日桃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10月11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0、47-49 頁),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4 頁背面至第5 頁、第36、44頁),是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