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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勝議
具 保 人 許心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心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心慈因被告羅勝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被告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該案嗣於102 年10月22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8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被告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稽。
又該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許心慈應於103 年6 月25日下午3 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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