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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受 刑 人 吳慧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慧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吳慧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
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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