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664,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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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景鈜
具 保 人 鄭湘綺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湘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湘綺因受刑人鄭景鈜犯強盜案件,經鈞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4 萬元,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未如期到場,聲請人依法簽發拘票,復經民國102 年9 月26日、27日、30日拘提不到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暨警員拘提受刑人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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