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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73號
被 告 藍勝宏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
聲請人 即
被 告 趙思愷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查被告藍勝宏、趙思愷因殺人等案件,歷經本院訊問綦詳,認為其等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兼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執行羈押,前自103年1月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再自103年3月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嗣自103年5月9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更自103年7月9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觀諸被告藍勝宏之犯後態度良好進且積極配合審理、被告趙思愷表達爭取交保之機會,甚者調查時日良久、犯罪事實明朗之現狀不宜繼續羈押其等,特此盼請准予其等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檢視被告藍勝宏、趙思愷固仍否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有關其等被訴殺人部分之犯罪事實,參閱同案被告簡明弘、陳銘華、李兆翊、陳修維之說詞,復佐解剖鑑定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悉見被告藍勝宏、趙思愷涉犯上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研該罪嫌之法定刑度非輕,是以逃匿規避追訴程序進行之機率頗高,又念其等曾於作案後恣意棄置死者逃離現場、企圖委由一人頂罪掩蓋多人犯罪之跡象、不願出面接受警方調查,即具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猶存,況既尚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藍勝宏、趙思愷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委含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另忖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
從而,可昭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皆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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