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676,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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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家華
具 保 人 林鳳娥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鳳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家華因詐欺案件,前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林鳳娥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

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然倘具保人未受合法通知,無從準時帶同被告到案,自不得逕予裁定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定保證金額5 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該案嗣於102 年11月27日經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4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月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業經通緝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各1件在卷足稽。

又該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3 年6 月9 日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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