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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金温籬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3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驗餘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和白色結晶顆粒共2 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
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17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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