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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勝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勝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此有該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 655號、本院102 年度壢簡字第976 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依前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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