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753,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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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志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志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志立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2 年,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於103 年7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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