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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偉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偉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宋偉溢㈠於民國98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26 號判決就搶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7 罪,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另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
㈡於98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㈢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㈣於98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3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確定,於98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並於103 年7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 年7 月4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4 月8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2 月26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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