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759,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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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淑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淑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確定,於民國101 年5 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淑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確定,並於101 年5 月4 日送監執行,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5 月3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則為104 年4 月21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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