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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家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 年11月,於民國99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3 年7 月4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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