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763,201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耀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耀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陳耀泉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聲請書所附受刑人陳耀泉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 部分,誤載犯罪日期為「102.11.15 」,應由本院逕行更正為「102.11.19 」,允宜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