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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楷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楷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楷翔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項);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第8項),刑法第41條第1 、8 項亦有明文。
本案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刑法第50條規定固業經修正而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查被告就附表所示之犯行經本院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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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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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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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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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 年9 月9 日 │ 102 年2 月2 日 │ 101 年12月16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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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19│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19│署102 年度偵字第1932│
│ │5 號 │5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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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733號│102年度審易字第733號│ 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2 年9 月25日 │ 102 年9 月25日 │ 102 年9 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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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733號│102年度審易字第733號│ 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2 年10月21日 │ 102 年10月21日 │ 102 年10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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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 至7 前經定應執│編號1 至7 前經定應執│編號1 至7 前經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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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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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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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 年12月21日 │ 101 年12月26日 │ 101 年12月29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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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2 年度偵字第1932│署102 年度偵字第1932│署102 年度偵字第1932│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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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 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 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2 年9 月27日 │ 102 年9 月27日 │ 102 年9 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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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 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 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2 年10月28日 │ 102 年10月28日 │ 102 年10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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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 至7 前經定應執│編號1 至7 前經定應執│編號1 至7 前經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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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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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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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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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 年1 月1 日 │ 101 年11月28日 │ 101 年9 月3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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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2 年度偵字第1932│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14│署102 年度偵字第5176│
│ │號 │3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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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102年度苗簡字第990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862 │
│事實審│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2 年9 月27日 │ 102 年10月24日 │ 103 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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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102年度苗簡字第990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862 │
│判 決│ │ │ │號 │
│ ├────┼──────────┼──────────┼──────────┤
│ │判 決│ 102 年10月28日 │ 102年11月18日 │ 103 年2 月17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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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 至7 前經定應執│ 無 │ 無 │
│ │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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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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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 年12月5 日 │ 101 年12月3 日 │ 102 年1 月17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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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2 年度偵字第5939│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88│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88│
│ │號 │7 號 │7 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973 │103年度審簡字第129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29號│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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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3 年2月11日 │ 103 年5 月9 日 │ 103 年5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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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973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29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29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3 年2 月11日 │ 103 年6 月3 日 │ 103 年6 月3 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無 │編號11、12前經定應執│編號11、12前經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8月 │行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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