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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剛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3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壹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剛騰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38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驗前毛重1.16公克,取樣0.00091 公克鑑定用罄)既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被告許剛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91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38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
扣案之結晶顆粒1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認其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毛重1.16公克,取樣0.00091 公克鑑定用罄),有上開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查獲照片8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在卷可稽,是上開結晶顆粒1 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併堪認定。
聲請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1 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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