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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加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3 年度執聲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加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加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又於受刑人廖加祥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
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加祥所犯附表編號2 至5 、10、1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 、6 至9 、11、13至2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至5 、10、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之聲請狀附卷可考,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
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附表編號1 至4 、7 至10、12至16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1 年1 月31日,而其餘之罪之犯罪日期又在101 年1 月31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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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2 (原聲請書附表│3 (原聲請書附表│
│ │ │編號9 ) │編號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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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5 月19日 │100 年5 月19日 │100 年5 月19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毒偵字第│
│ 查 │ │3546、3973、4326│3546、3973、4326│3546、3973、4326│
│ │ │、2700、2814號、│、2700、2814號、│、2700、2814號、│
│ │ │100 年度偵字第20│100 年度偵字第20│100 年度偵字第20│
│ │ │088 、21662 、24│088 、21662 、24│088 、21662 、24│
│ │ │844 號 │844 號 │844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2142、2330號 │2142、2330號 │2142、2330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0 年12月29日 │100 年12月29日 │100 年12月29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1 至5 、7 至2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3 年度聲│
│ │ 字第1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 │
│ │㈡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原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30號判│
│ │ 決與其他不符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之4 罪定應執行刑2 年確│
│ │ 定,後該4 罪業與另案之7 罪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971│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 │
└────────┴──────────────────────────┘
┌────────┬────────┬────────┬────────┐
│ 編 號 │4 (原聲請書附表│5 (原聲請書附表│6 (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11) │編號15) │編號20)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5 月19日 │100 年6 月11日 │100 年7 月9 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01 年度偵字第10│101 年度偵字第13│
│ 查 │ │3546、3973、4326│889 號 │551 號、101 年度│
│ │ │、2700、2814號、│ │毒偵字第3691號 │
│ │ │100 年度偵字第20│ │ │
│ │ │088 、21662 、24│ │ │
│ │ │844 號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桃簡字第│101 年度訴字第10│
│ 實 │ │2142、2330號 │1688號 │30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0 年12月29日 │101 年7 月27日 │102 年7 月5 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 年1 月31日 │102 年1 月13日 │102 年8 月13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1 至5 、7 至2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3 年度聲│
│ │ 字第1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 │
│ │㈡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原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30號判│
│ │ 決與其他不符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之4 罪定應執行刑2 年確│
│ │ 定,後該4 罪業與另案之7 罪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971│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 │
└────────┴──────────────────────────┘
┌────────┬────────┬────────┬────────┐
│ 編 號 │7 (原聲請書附表│8 (原聲請書附表│9 (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2 ) │編號6 ) │編號3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7 月27日 │100 年7 月27日 │100 年7 月30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毒偵字第│
│ 查 │ │3546、3973、4326│3546、3973、4326│3546、3973、4326│
│ │ │、2700、2814號、│、2700、2814號、│、2700、2814號、│
│ │ │100 年度偵字第20│100 年度偵字第20│100 年度偵字第20│
│ │ │088 、21662 、24│088 、21662 、24│088 、21662 、24│
│ │ │844 號 │844 號 │844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2142、2330號 │2142、2330號 │2142、2330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0 年12月29日 │100 年12月29日 │100 年12月29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1 至5 、7 至2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3 年度聲│
│ │ 字第1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 │
│ │㈡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原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30號判│
│ │ 決與其他不符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之4 罪定應執行刑2 年確│
│ │ 定,後該4 罪業與另案之7 罪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971│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 │
└────────┴──────────────────────────┘
┌────────┬────────┬────────┬────────┐
│ 編 號 │10(原聲請書附表│11(原聲請書附表│ 12 │
│ │編號13) │編號11) │ │
├────────┼────────┼────────┼────────┤
│ 罪 名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7 月31日 │100 年7 月31日 │100 年8 月9 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毒偵字第│
│ 查 │ │3546、3973、4326│4700號 │3546、3973、4326│
│ │ │、2700、2814號、│ │、2700、2814號、│
│ │ │100 年度偵字第20│ │100 年度偵字第20│
│ │ │088 、21662 、24│ │088 、21662 、24│
│ │ │844 號 │ │844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2142、2330號 │2330號 │2142、2330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0 年12月29日 │100 年12月29日 │100 年12月29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1 至5 、7 至2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3 年度聲│
│ │ 字第1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 │
│ │㈡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原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30號判│
│ │ 決與其他不符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之4 罪定應執行刑2 年確│
│ │ 定,後該4 罪業與另案之7 罪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971│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 │
└────────┴──────────────────────────┘
┌────────┬────────┬────────┬────────┐
│ 編 號 │13(原聲請書附表│14(原聲請書附表│15(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4 ) │編號7 ) │編號5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8 月10日 │100 年8 月10日 │100 年8 月21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毒偵字第│
│ 查 │ │3546、3973、4326│3546、3973、4326│3546、3973、4326│
│ │ │、2700、2814號、│、2700、2814號、│、2700、2814號、│
│ │ │100 年度偵字第20│100 年度偵字第20│100 年度偵字第20│
│ │ │088 、21662 、24│088 、21662 、24│088 、21662 、24│
│ │ │844 號 │844 號 │844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2142、2330號 │2142、2330號 │2142、2330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0 年12月29日 │100 年12月29日 │100 年12月29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1 至5 、7 至2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3 年度聲│
│ │ 字第1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 │
│ │㈡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原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30號判│
│ │ 決與其他不符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之4 罪定應執行刑2 年確│
│ │ 定,後該4 罪業與另案之7 罪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971│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 │
└────────┴──────────────────────────┘
┌────────┬────────┬────────┬────────┐
│ 編 號 │16(原聲請書附表│17(原聲請書附表│18(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8 ) │編號16) │編號19)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8 月21日 │100 年10月20日 │100 年10月20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毒偵字第│
│ 查 │ │3546、3973、4326│5517號、101 年度│5517號、101 年度│
│ │ │、2700、2814號、│偵字第3871號、10│偵字第3871號、10│
│ │ │100 年度偵字第20│1 年度毒偵字第46│1 年度毒偵字第46│
│ │ │088 、21662 、24│5 號 │5 號 │
│ │ │844 號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2142、2330號 │532 號 │532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0 年12月29日 │101 年9 月12日 │101 年9 月12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0月15日 │101 年10月15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1 至5 、7 至2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3 年度聲│
│ │ 字第1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 │
│ │㈡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原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30號判│
│ │ 決與其他不符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之4 罪定應執行刑2 年確│
│ │ 定,後該4 罪業與另案之7 罪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971│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 │
└────────┴──────────────────────────┘
┌────────┬────────┬────────┬────────┐
│ 編 號 │19(原聲請書附表│20(原聲請書附表│ │
│ │編號17) │編號18)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 月9 日 │101 年1 月9 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毒偵字第│ │
│ 查 │ │5517號、101 年度│5517號、101 年度│ │
│ │ │偵字第3871號、10│偵字第3871號、10│ │
│ │ │1 年度毒偵字第46│1 年度毒偵字第46│ │
│ │ │5 號 │5 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
│ 實 │ │532 號 │532 號 │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1 年9 月12日 │101 年9 月12日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 年10月15日 │101 年10月15日 │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1 至5 、7 至2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3 年度聲│
│ │ 字第1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 │
│ │㈡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原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30號判│
│ │ 決與其他不符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之4 罪定應執行刑2 年確│
│ │ 定,後該4 罪業與另案之7 罪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971│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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