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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勇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勇盛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勇盛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 至11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
附表編號12至14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勇盛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相關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其中:
(一)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附表編號10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 至9 、11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3 年5 月5 日提出之書狀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二)就所處拘役部分,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亦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至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次修正對於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至14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末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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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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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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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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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5 月22日 │102 年5 月22日 │102 年5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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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字第14841 、1523│字第14841 、1523│字第14841 、1523│
│ │7 、15295 、1552│7 、15295 、1552│7 、15295 、1552│
│ │7 、15815 、1606│7 、15815 、1606│7 、15815 、1606│
│ │3 號 │3 號 │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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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80│102 年度訴字第80│102 年度訴字第80│
│事實審│ │2 號 │2 號 │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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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 年10月31日 │102 年10月31日 │102 年10月31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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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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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 年11月18日 │102 年11月18日 │102 年11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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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398│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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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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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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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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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6 月20日 │102 年6 月27日 │102 年7 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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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字第14841 、1523│字第14841 、1523│字第14841 、1523│
│ │7 、15295 、1552│7 、15295 、1552│7 、15295 、1552│
│ │7 、15815 、1606│7 、15815 、1606│7 、15815 、1606│
│ │3 號 │3 號 │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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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80│102 年度訴字第80│102 年度訴字第80│
│事實審│ │2 號 │2 號 │2 號 │
│ ├────┼────────┼────────┼────────┤
│ │判 決 │102 年10月31日 │102 年10月31日 │102 年10月31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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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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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2 年11月18日 │102 年11月18日 │102 年11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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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398│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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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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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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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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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7 月22日 │102 年5 月22日 │102 年7 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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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字第14841 、1523│字第14841 、1523│字第14841 、1523│
│ │7 、15295 、1552│7 、15295 、1552│7 、15295 、1552│
│ │7 、15815 、1606│7 、15815 、1606│7 、15815 、1606│
│ │3 號 │3 號 │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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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80│102 年度訴字第80│102 年度訴字第80│
│事實審│ │2 號 │2 號 │2 號 │
│ ├────┼────────┼────────┼────────┤
│ │判 決 │102 年10月31日 │102 年10月31日 │102 年10月31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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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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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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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 年11月18日 │102 年11月18日 │102 年11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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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398│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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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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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搶奪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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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拘役50日,如易科│
│ │ │易科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幣1 │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千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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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7 月23日 │102 年7 月17日 │102 年3 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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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字第14841 、1523│字第17857 、1924│字第9147號 │
│ │7 、15295 、1552│8 號 │ │
│ │7 、15815 、1606│ │ │
│ │3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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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80│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壢簡字第│
│事實審│ │2 號 │2597號 │9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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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 年10月31日 │103 年1 月9 日 │102 年9 月11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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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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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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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 年11月18日 │103 年2 月5 日 │102 年10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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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附表編號1 至10所│ │
│ │示之罪,前經本院│ │
│ │以102 年度聲字第│ │
│ │4398號裁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2 年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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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3 │ 14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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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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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50日,如易科│拘役50日,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 │罰金,以新臺幣1 │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1 月23日 │102 年7 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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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字第3684號 │字第17857 、1924│ │
│ │ │8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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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壢簡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審│ │403 號 │2597號 │ │
│ ├────┼────────┼────────┼────────┤
│ │判 決 │102 年11月30日 │103 年1 月9 日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 ├────┼────────┼────────┼────────┤
│確 定│案 號 │同上 │同上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2 年11月18日 │103 年2 月5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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