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881,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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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2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啟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2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啟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74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被告所有,仿冒商標盜版光碟15片,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份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

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款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三、經查,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商標法第97條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4 月30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74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仿冒商標之盜版遊戲光碟15片,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未經授權,而使用相同商標之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該15片遊戲光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 啟 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 編號 │     遊 戲 名 稱    │   數量   │
├───┼──────────┼─────┤
│  1   │無双OROCHI          │1         │
├───┼──────────┼─────┤
│  2   │無双OROCHI魔王再臨  │1         │
├───┼──────────┼─────┤
│  3   │雀三國無双          │1         │
├───┼──────────┼─────┤
│  4   │決戰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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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紅之海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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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戰國無双猛將傳      │1         │
├───┼──────────┼─────┤
│  7   │戰國無双            │1         │
├───┼──────────┼─────┤
│  8   │戰國無双2           │1         │
├───┼──────────┼─────┤
│  9   │真三國無双4 Empires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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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真三國無双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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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真三國無双3         │1         │
├───┼──────────┼─────┤
│  12  │真三國無双2 猛將傳  │1         │
├───┼──────────┼─────┤
│  13  │真三國無双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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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真三國無双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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