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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建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3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泰國男體藝術寫真集壹本,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004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色情書刊「泰國男體藝術寫真集」1本,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5 月28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0044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且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支付新臺幣1 萬元予國庫,並於102 年6 月20日確定,而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期間至103 年6 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堪以認定。
扣案之色情書刊「泰國男體藝術寫真集」1 本係猥褻物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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