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力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力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力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田力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4 、6所示之罪原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 至3 、5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1 項 │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102 年3 月11日上午11時│102 年3 月19日中午 │102 年3 月31日中午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536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536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536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34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 年12月31日 │102 年12月31日 │102 年12月31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34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1 月27日 │103 年1 月27日 │103 年1 月27日 │
├──┴────┼───────────┴───────────┴───────────┤
│ 備 註 │編號1 至4 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2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
│ │月確定。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 項 │第1 項 │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102 年3 月3 日上午9 時│102 年10月31日晚間5 時│102 年10月31日晚間5 時│
│ │許 │許 │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536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683號│102 年度偵字第4683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34號│103 年度審原訴字第3 號│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3 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 年12月31日 │103 年3 月28日 │103 年3 月28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34號│103 年度審原訴字第3 號│103 年度審原訴字第3 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1 月27日 │103 年4 月19日 │103 年4 月19日 │
├──┴────┼───────────┼───────────┼───────────┤
│ 備 註 │編號1 至4 之罪,經本院│ │ │
│ │以103 年度聲字第1230號│ │ │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
│ │年1 月確定。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