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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昊恩(原名謝然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昊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昊恩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4 月確定在案。
受刑人於民國99年1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昊恩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7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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