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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雲俊民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雲俊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雲俊民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3 月、6 月確定,合計刑期10年7 月,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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