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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志賢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賢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於民國96年7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103年7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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