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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冀德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冀德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冀德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4 月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12月8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 年7 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4 月7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2 月2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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