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訴,222,2015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文祥(原名趙振國)
馬傳華
邱蘭玉
上 三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被 告 鄭宿台
選任辯護人 鄒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3359 號、第252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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