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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3號
168號
189號
197號
201號
216號
255號
297號
301號
333號
371號
388號
103年度易字第107號
207號
208號
257號
258號
292號
293號
294號
361號
426號
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遠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遠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吳芙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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