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訴,346,2014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明順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偵緝字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明順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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