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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莊許秀
莊凱強
被 告 鍾志泓
黃三合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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