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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徐琳雅
被 告 鄭智名
政事務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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