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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91號
原 告 楊阿淑
被 告 盧振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可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須有刑事訴訟程序為前提。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中陳稱被告之侵權行為事實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5 月13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964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未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分份附卷可稽,是原告自不得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依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乃屬不合法,自應判決駁回之。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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