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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 告 陳炫安
被 告 劉得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11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3 年度易字第1159號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
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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