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交重附民,10,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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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萬楊金鳳
萬寶珍
萬寶廩
萬寶豐
被 告 陳閔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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