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原附民,2,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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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宇森(原名吳健昆)
被 告 王志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原簡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觀之原告已然減縮就其褲子損壞部分要求賠償之聲明,衡該事件其中針對原告身體受傷所為損害賠償及利息請求相關部分之案情繁雜非歷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除據原告減縮聲明外之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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