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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聲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聲志自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聲志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而於同年8 月14日送監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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