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壢簡,255,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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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壢簡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8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朝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及更正:被告陳朝斌所經營之地下今彩539 簽注站係每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各開獎1 次(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17行中漏載「各」);

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 行之現場蒐證照片「4 張」應更正為8 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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