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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何承恩 年籍住址詳卷
被 告 黎靜嫻 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12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黎靜嫻被訴竊盜案件,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26 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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