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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仁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仁泉之羈押應予撤銷。
事 實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廖仁泉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案公共危險案件,被告已於104 年8 月3 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8 月3 日104年執己字第719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按。
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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