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審交簡,253,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吳俊輝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嗣本院認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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