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審交簡,308,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