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王成中
被 告 黃煒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24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王成中於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545 號案件( 後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現由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246 號審理中)被告黃煒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